恶意行为
建立政府「层级管理组织形式」的需求并非来自外部,单独的个体需要一个可对其他个体施加惩罚的机构,来保证多数个体在多数情况下的利益「存在」。
在P2P的网络环境中,是否存在某个体侵犯其他个体的利益的行为?
答案是肯定的,比如欺诈。
以具有签名的消息为证,而惩罚信息发布者,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信息的传播。
这里所说的欺诈,可以仅指同源多信息之间的矛盾构成的欺诈,最简单的例子比如Bitcoin所主要解决的双花问题。也可以更广义的表示任何虚假信息或极端的内容,而其惩罚的方式,不同于区块链中在绝对一致性下的完全消除,而是在所有参与这范围内的自愿的删除。
做个更真实的比喻,按照Bitcoin的思维方式,一个人是否被判罪是所有人一起审定,如果确认定罪,则此人被判无期,否则当庭释放,仅有这两种可能。而在PDU中,则会将此人的罪行公布与众,每个人可以选择对此人的惩罚力度,既可以选择此生与此人再无交集,也可以选择只监禁他一分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