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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的惩罚形态

影响个体的行为,只有两种方式,奖励和惩罚。通常由两者的共同作用,使个体的行为得到修正而延长个体的存在。

比如皮肤感受到灼伤的疼痛,就是通过惩罚来让个体避免烧伤的危险。味觉带来的满足感,是通过奖励的方式来鼓励能量摄入。

在社会群体中,个体和政府之间也同样以奖励合成法的形式互动,来达到互相制约,以延长社会存在同时也能够延长个体的存在。在民主国家中,个体和政府之间的互动主要是通过奖励的机制,个体通过选票让党派或组织获得权力,政府通过好的政策让个体民众受惠,双方都能够从互动中得到好处。在独裁的政体当中,政府和民众之间则主要通过惩罚互动。因为民众无权选择政府,所以当政者并不将当选视为民众所给与自身的好处,而给予民众政策上的优惠作为反馈。好政策不会让独裁者自身得到更多的选票或支持,所以政策往往只表现于惩罚不服从的个体。而往往被忽视的是,民众对于政府的作用往往也表现为惩罚,因为无法通过选举等形式,选择更好的,所以民众的行为会趋向于用暴力的形式来报复组成权力的个体。在这种组织结构中,每个个体都是不安全的。

在惩罚的交互过程中,双方都努力减小对方的群体范围。所以政府往往只严厉惩罚少数不服从的个体,以避免法不责众。个体进行报复的时候,也通常将目标设定成政府中的某个特定人。如果要避免这种个体间的暴力行为,需要的并非更严格的管控,而是需要将个体与政府间的互动模式变为奖励的模式,而非惩罚模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