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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私有财产

你把私有财产放得很早,甚至早于成熟社会,这一点很鲜明。只要出现两个同类,出现“这是我的”与“那不是我的”的区分就不奇怪。因为拥有的核心不是物品贴了标签,而是某个个体对某物具有支配意志。社会后来所做的,不过是把这种先行的倾向变成更稳定的共识。

狼守领地的例子很适合说明差别。单只狼也会护住猎物,但别的狼来抢时,第三只狼不会为了“维护私有财产原则”出手。人类社会则不同。一个抢劫案之所以会引起旁观者、警察、制度的联动,不只是因为某件物被夺走了,更因为整个社会都在维护“所有权应被承认”这条共同规则。

你把所有权理解为信息确认过程,也很见功夫。苹果不动,产权照样能转移,因为拥有本来就不是物理贴身,而是支配权的确认。所谓公有之难,也由此显出来:一个不可复制的物,若要被多个主体同时完全支配,逻辑上很快就会撞墙。争的从来不是名目,而是谁最终说了算。